甲乙在大学期间恋爱,毕业后首付加按揭贷款买房同居,其中,首付款20万元各支付一半,甲的首付10万元由
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同居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该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向丙所借的10万元,丙若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途为支付房款的,则甲应当对乙向丙所借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按照其与乙之间支付房款的内部约定,就超过自己支付房款的部分有权向乙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