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户口不在所在地该如何补偿?能享受同等待遇吗?为何村委会告知不享受此次待遇?
户口不在所在地该如何补偿?能享受同等待遇吗?为何村委会告知不享受此次待遇? 我有合法的房产证,土地证,这是下发给每位村民的红头文件。文件中是否对每位公民补偿一致,是否会按文件进行补偿?为何村委会告知不享受此次待遇?
《尤溪县西城新城一期工程光林潘山片区开发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6日
尤溪县西城新城一期工程光林潘山片区开发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尤溪县西城新城一期工程光林潘山片区开发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县领导、镇负责、村落实、业主参与、部门配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确保安置好被搬迁人,使其生活水平、生产能力和收入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镇、村应做好干部群众的政治思想和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安置被搬迁人的生产、生活。被搬迁人必须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和提出无理要求。
第三条 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即坚持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公开,搬迁产权公开,搬迁补偿安置数量、金额公开,被搬迁户家庭人口公开,宅基地选择综合评分结果公开。搬迁人接受县纪委、监察局、搬迁主管部门和广大被搬迁人的监督(投诉电话:6323308 6323780)。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西城新城一期工程光林潘山片区开发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尤溪县西城城市建设指挥部”指导下,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镇(村)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岗,一级抓一级,保证整个征地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一)县政府负责本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社会稳定、民事协调等工作任务;负责制定征地搬迁补偿安置计划;具体指导、协调、监督西城镇有关村和有关部门实施。
(二)西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在“尤溪县西城城市建设指挥部”指导下,落实“五包”工作责任制(即:包被搬迁户宣传动员工作,包落实签订搬迁协议,包落实临时过渡安置,包房屋等地面物清理,包督促搬迁户新房建设),直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协调和解决属地内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西城新城一期工程光林潘山片区开发建设征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尤溪县西城城市建设指挥部是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西城城市建设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职能机构。
主要职责:尤溪县西城城市建设指挥部是县政府授权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整个工程征地搬迁的综合指导、统筹协调、政策把握和上下衔接工作,并组织好整个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镇、村和县有关部门做好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度与实施情况。
第六条 西城新城一期工程光林潘山片区开发建设期间,成员单位要本着支持建设、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搬迁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搞好土地的征收(用)、占补调整和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规划衔接,做好安置房重建的规划和报批工作,及时办理有关搬迁手续;林业部门要做好有关林地的报批和采伐证的办理等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尽快做好路桥规划、设计与省市交通项目的对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公路部门要协调处理好相关业务问题;广电、通讯、电力部门要搞好杆线的迁移和施工用电输送工作;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阻挠西城城市建设的不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信访部门要对苗头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生产生活安置
第七条 征地面积及范围:西城新城一期工程光林潘山片区规划区域内征用面积305亩,东至尤溪卫校围墙,西至在建廉租房及潘山19号王宅,南至青印溪河岸,北至北?、后坑山脊及卢家房子(具体详见征地红线图)。
第八条 耕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原土地所有权单位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实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房屋搬迁补偿的重置价格,根据被搬迁房屋的建造年份、不同结构、成新系数和修缮程度计算补偿。
第十条 房屋搬迁补偿的安置原则。
凡在建设征迁区域范围内,被搬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列为搬迁补偿安置对象,搬迁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宅基地安置两种。
(一)宅基地安置要与城市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按规划进行。
(二)宅基地安置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被搬迁户已享受村民自建房,物流园一期和二期开发建设,向莆铁路建设安置的,且面积超过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安置。
(四)因拆除少部分住房不影响该户居住的,只作补偿,不作安置。
(五)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不作安置。
第十一条 搬迁户安置人口的确定。
(一)凡县政府发布征地搬迁公告之前,户籍属搬迁所在村的农村居民(扣除确定截止日迁出或死亡人员),均属搬迁安置人口。
(二)户籍不属搬迁所在村的迁建安置人口,按下列条件确定。
1.自县政府发布征地搬迁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期间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婚嫁迁入人员、新生婴儿;
2.父母居住所在村,子女在外寄读的中小学生;
3.大中专在校生(有明确统配的除外)和已毕业未落实就业、长期居住本村的人员;
4.在部队服兵役人员;
5.原户籍在村里的农业人口,因办理城市增容户,户口迁出该村,且长期居住在本村的人员;
6.劳改刑期未满、劳教未解教人员。
第十二条 搬迁安置户数的确定。
(一)凡县政府发布征地搬迁公告之前符合正常分户条件的,按户籍登记的户数确定。
(二)从县政府发布征地搬迁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期间内符合正常分户条件的,且实际已分户生活、村民公认,经张榜公布后,由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核,报尤溪县西城城市建设指挥部确定(夫与妻、子女与父母不得分户。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员应与其赡养人员或法定继承人合并立户)。
第十三条 搬迁安置户数、人口确定截止时间:2014年4月30日。
第十四条 搬迁房屋面积计算办法。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的测绘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房屋的成新、修缮系数评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成新率以投用年限区分计算。不论何等房屋结构(等级),其评定成新不低于7.5成。
1.竣工投用(入住)期在2006年1月至今的,定10成新;
2.竣工投用期在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定9.5成新;
3.竣工投用期在1991年1月至2000年12月的,定9成新;
4.竣工投用期在1981年1月至1990年12月的,定8.5成新;
5.竣工投用期在1971年1月至1980年12月的,定8成新;
6.竣工投用期在1971年以前的,定7.5成新;
(二)修缮程度系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1.整座房屋修缮完好的,按100%计算;
2.房屋内外墙未粉刷的各扣3%(按未装修部份的建筑面积);
3.楼板未铺的扣6%(按未装修部份的建筑面积);
4.四壁未修的每缺一壁扣4%(按未装修部份的建筑面积);
5.门、窗未安装的每缺一个扣50元。
第十六条 个人房屋面积认定方法
(一)合法产权房屋面积的认定,原则上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视以下不同情况区别等待:
1.1990年4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经国土、建设等有权机关认定后,视同合法产权给予补偿安置。
2.1990年4月1日至2010年8月24日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按框架结构400元/m2、砖混结构300元/m2、砖木结构260元/m2、土木结构130元/m2、彩钢瓦结构180元/m2给予其工料费补助,装修部分不另行补偿。
3.2010年8月24日尤溪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通告》之后或超过协商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补偿安置及工料费的补助。
第十七条 房屋搬迁安置的原则和办法。
(一)货币安置。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搬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房屋补偿单价×成新系数+其他项目补偿金额。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放弃宅基地安置的被搬迁户,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另予补助500元。
(二)宅基地安置实行集中统一安置。
(三)安置户型分为二类。一个单元用地面积为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48平方米),二个单元用地面积为12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96平方米)。每户安置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为两个单元,即120平方米。
(四)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房屋,被搬迁人的安置宅基地用地面积按被搬迁房屋的证载建筑占地面积1:1的比例置换,即被搬迁房屋证载建筑占地面积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供被搬迁人建房;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旧宅基地上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搬迁人的安置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翻建或改建前旧房屋的证载建筑占地面积1:0.9的比例置换,即按旧房屋的证载建筑占地面积1平方米还0.9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供被搬迁人建房;除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被搬迁人的安置宅基地用地面积按被搬迁房屋的证载建筑占地面积1:0.9的比例置换,即被搬迁房屋证载建筑占地面积1平方米还0.9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供被搬迁人建房。
1.被搬迁人的房屋证载建筑占地面积折后大于1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60平方米的,安排一个单元,不足部分按优惠地价计补,多余部分按土地市场参考价计补。
2.被搬迁房屋证载建筑占地面积折后大于60平方米,且被搬迁人户人口达4人(含4人)以上的安排二个单元,不足部分按成本地价计补,多余部分按土地市场参考价计补。
3.被搬迁人户人口达6人以上的(含6人),可不受原有宅基地面积影响,申请安排二个单元,不足部分按成本地价计补,多余部分按土地市场参考价计补。
优惠地价300元/ m2,土地市场参考价2267元/ m2,成本地价907元/ m2
4.被搬迁户为非农业户的,必须符合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条件且符合法定分户,可以安排一户一个单元的宅基地。
(五)安置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控制层高和立面、统一配套标准”的要求,以多户联建方式进行自建,房屋斜屋面一次性封顶,外观一次性装修完毕。层数规划为6层。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补偿安置,实行统一规划,自行实施。
(二)特殊建(构)筑物的补偿安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确需评估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九条 宅基地选择评分标准。
按被搬迁户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签订协议时间、旧房拆除时间等进行综合评分,以分值高低顺序依次进行选择宅基地。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被搬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得1分。
(二)在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得100分,每提前1天增加10分,每逾期1天倒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三)在规定期限拆除旧房屋的得100分,每提前1天增加10分,每逾期1天倒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二十条 要确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要求按《关于印发尤溪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尤政文〔2011〕2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c4240……(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4-10-13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