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纠纷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陕西省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三十一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事故)死亡学生,由学校或者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的有关规定,负担丧葬费,学校或有关部门也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给予的经济补助,大中专学校的学生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中小学校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凡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并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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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该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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