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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夫妻偷盗新车车标被抓获,警察以盗窃人与被盗人认识为由不予惩治怎么办?

公职人员夫妻偷盗新车车标被抓获,警察以盗窃人与被盗人认识为由不予惩治怎么办? 2013年9月5日,我的新车车标被盗,案发时车标+损坏案值1000元左右,贬值1万元不止。被盗车标装在盗窃人陈某的车上。作案人为天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的公务员陈某(女)和泰达网络公司事业编职工冯某(男),二人为夫妻。当月,报案人将所有照片证据提供给警方,当地派出所受理此案。12天以后,警察带报案人找到陈某,警察未作笔录,陈某主动要求自行解决。念其是个女人亦为同小区住户,报案人也就同意了。警察要求报案人写“自行解决”字条,报案人留下了“车标盗窃案盗窃人已找到,自行解决”的字样。在留这个字条时,警察一再要求别写找到“盗窃人”,但我已经写下无法更改,并为事后追究留下证据。同时也查觉到警察在此之前曾向盗窃人透露过案情并抓住报案人同情女性的心理,做扣让报案人同意私了。按说事后盗窃人应找到报案人承认罪行并征求赔偿意见,但盗窃人在丈夫冯某陪同下拿着报案案值的1000元(警方向盗窃人透露数据)要给报案人,不提作案的事,被报案人拒绝。当天报案人很累,要求陈某过后说明情况,此间没有任何口角,威胁,辱骂和冲突。此后陈某便再没露面,仍然开着装有盗窃车标的车并停在报案人容易看到的位置,全然没有廉耻表现,甚至气焰还很嚣张。她仗着公安局有熟人根本就不把盗窃当回事。两个月后,盗窃人搬家,报案人再也没看到盗窃人。在盗窃人搬家前后,报案人另一辆车牌被盗,盗窃人报复迹象明显。因为车牌被盗数月后既没有被敲诈,也没有套牌违章记录,唯一可能就是报复,盗窃人被暴露对报案人不满。2014年6月16日,盗窃人夫妇驾装有盗窃车标的车被报案人发现,报案人当场拍照并通知办案警察撤销自行解决途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此事,并强烈要求警察给盗窃人陈某补做相应笔录。警察从陈某处得到回答并转告报案人说:“报案人已经接受1000元,同意被盗车标装在盗窃人的车上。”陈某再次向警方说谎。6月19日,陈某的丈夫冯某找到被盗人,说盗窃车标是他所为,并坦白了作案动机,作案工具等。
    从一开始出现的作案人陈某,到后来出现的作案人冯某,明明是夫妻共同作案,其间陈某还欺骗警方捏造报案人接受赔偿的事实。这样一个再明显不过的案件,警方却不按报案人的要求按现有法规处理。其间警方还找到报案人单位领导,动员报案人不再追究,这是警察该做的事吗?见报案人坚持秉公处理,7月份,警察又要求报案人把被盗车辆开到派出所说要给车标拍照定位。报案人没有回应他们,警方的姑息保护犯罪的做法已经非常明显,报案人不想因为是非问题与他们纠缠。9月份,警方又给报案人发函,称报案人留给警方的字条为“车标盗窃案已找到”,全然不提原内容“车标盗窃案盗窃人已找到”中的“盗窃人”这个重要信息。以报案人与盗窃人认识和报案人曾要求自行解决为由推托此案,把拖延办案的责任推给报案人。因为所有的照片证据从一开始就已经提供给警方,报案人问过警察对提供的证据有没有异议,警察也回答过没有。但在动员报案人撤销追究不成,他们又采取拖延战术,对已经提供的证据又要重新取证,其间又给报案人发函推托警方责任,警方的这一做法已经完全失信于报案人。
    与警察对话的所有证据,包括陈某向警方说谎的证据我都有。但当警察找我作第二次笔录时,我谈到了陈某向警方的说谎问题,警察竟当场为她圆谎,并没记入笔录中。这些都有证据。
    在警方发给报案人的函中,警察将报案人称为“当事人”而不是被害人或被盗窃人,把一个再明显不过的刑事治安案件打扮成一宗民事纠纷案件,警察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哪些办案原则?
    至今,警方以报案人与盗窃人认识为由拖延案件的处理,全然不提犯罪事实,以及盗窃人的捏造事实向警方说谎,还要帮盗窃人纠缠报案人。对于他们这种行为,有哪些途径可以解决?
    陈某与冯某均为国家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有盗窃行为的后果想必他们也非常清楚,所以陈某与冯某使出浑身解数,托关系,找熟人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警方在此过程中也多次干扰报案人单位,为盗窃人寻找逃避惩罚的突破口,对于这种行为,纪检委或者警方督察有办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j2982(天津)
提问时间:2014-10-13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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