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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代白条资金去向是否可认定职务侵占
不交代白条资金去向是否可认定职务侵占 一公司大股东利用白条分多次从财务取出约60万元,以银行办事,春节送礼,公关费的形式领取。这些白条只有大股东一人签字,其他股东以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举报。在调查中,该大股东以一句“为公司事情托人找关系,这些钱是吃了,喝了”来应对询问,没有任何单据(发票或收据)来证明。同时,其本人有大量的餐费发票在财务报帐。
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决定不再调查,作不立案处理。检察机关要求查明白条使用情况和是否涉嫌行贿,办案人员仍然不立案。
请问这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ancha……(浙江)
提问时间:2010-12-09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