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原房产土地证中的共同使用权面积,是否可以包括在新房产土地证上的使用权面积中
原房产土地证中的共同使用权面积,是否可以包括在新房产土地证上的使用权面积中 原房产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为164、08平方,其中建筑占地98、54平方,共有使用权面积168、03平方,显然上述164、08平方,是独用使用权,而后一共同使用权是168、03平方。但在继承过程中,在土地调查地籍表中,使用权面积项,只登记为独用面积,但其分项分明有独用面积和分摊面积,其只登记独用面积为164、08平方,这样独用面积与使用权面积相同,而对共同使用面积未作合并计算,只是备注说明栏作出说明。答复的理由是,产权证上的使用权面积,仅登记独用面积和分摊面积,而分摊面积不是旧的房产中共同使用道院的使用权面积,所以他们中答应在备注栏中说明,不在批准使用权面积中合并记录,这种做法有法律根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长江天际流(浙江-舟山)
提问时间:2014-09-30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