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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9日我和之前业主约好到房管局签买二手房过户手续。房价是21万当时成交之后交了契税4200元,住房交易费二个376.17*2=752.34元。之后过了段时间顺利的拿到了房产证,2009年7月7日去房管局交了登记费60元,问他土地证什么时候取,房管局员工要我们去交维修基金,只有交完维修基金才给发土地证。当时以为是正常程序,大家都一样。09年8月10日就无奈的把维修基金6300元交了。现在经过法律咨询后才发现房管局员工违规操作,诱导买房者缴纳不该交高额费用。(之前业主方丽已经缴纳过维修基金,方丽房产证复印件凭证)
国家计委计价「2001」121号文件 : 办理住房交易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再问下有什么国家条列指明不得收取双份维修基金的条规的,有的话请您指出。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d2211(河南-洛阳)
提问时间:2010-12-08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