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问我这样写的动劳起诉书是对的吗
请问我这样写的动劳起诉书是对的吗 起 诉 书
原告:姓名:易灏。性别:男。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82年8月
住址:宜春市下浦街道宜浦路500号。文化程度:高中 电话:13479522622
工作单位:原宜春市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宜春市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进喜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下浦乡金桥村。
原告因为宜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第3号判决不服,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由被告支付无故裁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
2:由被告支付无故裁员原告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400元
3:由被告支付原告待通知金14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700元
4:由被告支付原告人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9月14日的加班工资
1191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978元
5:由被告为原告补办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9月14日的社保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08年1月11日招聘为被告公司搅拌楼操作员一名,试用工资600,试用二个月,试用后1400。
原告自入职以来一直勤勤恳恳工作,任劳任怨,一天上班12个小时,每周一天都没有休息。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9月14日试用期加班33天, 试用期后为161天 。原告多次提出要跟被告签劳动同合,被告一直不给答复。可是被告于2008年9月14日突然无故解除原告。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9月14日,被告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合法》第四十条,被告在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下解除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超时加班最少要支付不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综上所述,
被告在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下就裁决原告;被告未按劳动法支付原告超时加班工资。被告在原告工作时间入从没有给原告买过社保。据此原告提出起诉,请求宜春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原告以上全部起诉请求
此致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120955……(江西-宜春)
提问时间:2009-03-26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