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葡萄青苗费是怎么赔的?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三)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7倍补偿;(五)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水利等大型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二、三、四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各类耕地、草地年产值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一)一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宿根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补偿;(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林木,根据实际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