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的犯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减行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范围只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改变,均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根据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3接受教育改造;4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5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为有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78条规定,具有下列表现的条件之一的,构成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