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谈判
聘用制干部不能享受干部待遇
聘用制干部不能享受干部待遇 1989年之前本人是在一个商业单位工作,在1989年起经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后,到了镇机关单位工作的,当时待遇按事业单位执行,至二零零一年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继续聘用在本机关单位工作,工作内容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待遇按聘员执行,但本人在一九九五年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同意考试合格,招用为(聘用制干部)至今,当地市委员会组织部己发文件同意吸收,本人现在还在本机关单位工作至55岁才可以退休。现政府承认是干部,但不享受干部待遇,请问进行仲裁及诉至法院能否胜诉,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23456……(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4-09-25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