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一式两份只有一份签字和盖章,有效吗?
这两条本身是矛盾
依据你的叙述解答如下:第一,合同有效。《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结合案件事实,你与装修公司在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装修合同,而双方一旦签订了该合同,已经就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了共识,即双方就合同内容已经经过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例如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据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相关权利和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虽然你手上的那份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但装修公司持有那份合同毕竟有装修公司的签字盖章和你的签字或者盖章,且按《合同法》第三十七规定,即便你不在合同上签字和盖章,但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该合同成立。据此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三,合同条款并不存在矛盾。《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结合案件事实,该装修合同第一条约定,在活动期间签单交定金或交首付的客户享受以上优惠,该装修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款造价4.5万元以下不享受以上优惠。从这两条同时约定的条款本质精神和逻辑关系来看,属于当事人明确约定了附条件享受优惠的条件,自条件成就时就可以享受优惠;只是约定的表述不够规范而已,换另一种表述就是:如果工程造价4.5万元以上的,则在活动期间签单交定金或者交首付的客户享受以上优惠;如果工程造价4.5万元以下的,则在活动期间签单交定金或者交首付的客户不能享受以上优惠。据此,不能认为约定附条件享受优惠的条款表述不够规范而误认为两个条款有矛盾,否则就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