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11岁,在课间休息玩耍时不小心把别人绊倒了,摔断两颗牙,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你作为孩子父母、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般应有孩子的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会根据伤害发生的具体情况判断,小孩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学校如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