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国家征地纠纷
国家征地纠纷 我可以从中得到什么正当补偿。以下是合同内容:
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原平市王家庄乡石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宋润根男,57岁王家庄乡西街村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本村村西河滩有的复垦土地90亩,经公开发包,乙方愿承包经营,因乙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一致同意由乙方承包。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村西新复垦的90亩河滩地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期二十五年,从二00七年元一日至二0三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承包费共计壹拾万整,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
四、乙方承包土地以种植为主,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改变土地用途。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浇地用水条件,并保证乙方能将水引入地头,按村委按排前后排队浇地,乙方浇地用水费用与本村村民执行同等的价格标准。
六、 在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地进行转包、出租、互换时,应向甲方声明,承包期不得超过二0三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 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
八、乙方投入的配套生产设施、设备在本合同期满或解除时,如果甲方需要双方协商作价处理,如不需要由乙方拆迁。
九、乙方所承包土地如被国家征用,除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其余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均归甲方所有。
十、如因国家征用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按每亩每年四十五元的基础上随行就市标准返还乙方剩余承包期的承包费
十一、合同期满,乙方按本合同的要求将土地交还甲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或根据法律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宋润根(山西-忻州)
提问时间:2010-12-06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