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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0日以我本人在宜信为他人贷款5万,事后委托我出面帮忙贷款本人写了张欠条,

2014年,7月10日以我本人在宜信为他人贷款5万,事后委托我出面帮忙贷款本人写了张欠条, 2014年,7月10日以我本人在宜信为他人贷款5万,事后委托我出面帮忙贷款本人写了张欠条,。欠条上澄清银行利息由他承担,使用期到2014年1月,现在委托人不还银行利息,这份欠条是否存在法律意义!我如何解决,望给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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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短信用户()
提问时间:2014-09-16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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