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家姨妹因第3者插足在其丈夫的利诱下作了第2个孩子
能分,可主张他少分或不分,可主要在离婚时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感情上的过错(如婚外情),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但并不是导致少分或部分财产的理由。所以,离婚时婚前财产仍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还是均分,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婚外情的话可以要求男方给予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