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损害
法律角度如何解释"禁止建设化工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法律角度如何解释"禁止建设化工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89年环保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这条规定中侧重的是“所有化工”还是“存在严重污染的化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袁朝杰(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4-09-12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