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确认的邮寄地址在执行阶段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执行中,如果对方没有书面告知法院其送达地址变更的,那么原来在一审中的地址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即便邮寄不到或拒收也在法律上视为送达。
你好,按照法院审判实际惯例,是有效的。
可以按照一审时填写的地址确认书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