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丢失的起诉问题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
首先,您的手机是在ATM机取款时丢失的,那么是处于银行安全监管的范围,公安机关可以调取视频监控和其办理信用卡相关信息,找到拿走您手机的人;
其次,尽快报案给派出所,将手机型号和相关事实经过说明,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立案,其所说的公安人员没有上班无任何依据,且不上班不能影响案件办理;
再次,至于手机丢失的案子,因为涉及标的额较小,从经济角度考虑,不建议您请律师为您维护权益;
最后,这种情况,需要您催着公安机关(大部分公安机关都是很消极倦怠的),所以需要您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如果公安机关相关人员不予立案或者处理,那么找其相关领导或者上级部门反映,尽快追回您的手机。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望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你好,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既然够立案而派出所不进行立案,不作为可以上级部门反应
你好,及时报警解决。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子部分大小,如果有可操作性,我们还是愿意帮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首先律师是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这块查找到当时人的基本信息的,其次,查到你基本信息信息的,可以诉讼维权。属于不当得利。
这在民法上叫不当得利,如果返还了就不用负什么责任,如果拒不返还有可能会构成非法侵占,严重会拘留。
您好,这种情况下建议再和公安沟通。
您好!公安部门的行为可以向上级反映。诉讼的话,可以及时委托律师去与各方面沟通,做好诉讼准备。
您好,您的处理步骤建议如下:
1、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此类案件时应当立案;因为捡手机的人没有将手机交给银行或公安机关,已经涉嫌侵占或盗窃(现实中罪名有争议,但肯定受法律调整,机场黄金案就是同样的案例,只不过金额有大小之分而已)。
若派出所不立案,则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直至派出所立案;
2、派出所立案后,可以有权通过银行查询对方的信息;
3、获得对方信息后,您可以主动和对方联系。
若对方同意归还,则事情了结;
若对方不同意归还,则:
4、对方涉嫌侵占,您可以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
祝您顺利! 我的补充: 2014-09-10 10:56
2008年12月9日,东莞金龙珠宝公司员工王腾业在深圳机场乘机期间,把装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黄金首饰的箱子摆在候机大厅19号柜台旁的垃圾桶边,自己到22米外的柜台咨询托运事宜。其间,机场清洁工梁丽把这一个纸箱拿走了,并私自携回家中,梁丽本人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
经查,案发当天16时许,同事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且已报警。 当日18时许,3名办案警察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警察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梁丽于当日被刑事拘留,随后又被正式批捕。2009年3月中旬,深圳市公安局就此案向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认为梁丽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梁丽的“拾金”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盗窃罪,她将面临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判罚。
2009年9月25日,因证据不足,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向梁丽通报其不构成盗窃罪,撤销取保候审措施,不提起公诉。但检察院认为此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把案件发回公安机关;是否起诉梁丽,由受害方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