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我还可以要回属于我和我孩子的权益吗
我还可以要回属于我和我孩子的权益吗 她于87年佳于某男 ,育有3个孩子。婚后此男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沾花惹草。2004年我们分居。孩子 一直 跟着我在外生活。2008年家里土地拆迁,土地补偿款每人大概20来万。可我一分也没有。我就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律师说可以打官司的,他说连诉讼费在内一共4000元。我信了 回去借了4000元给他。后来有一天那个律师带着厅长来我处拿出一张纸加我签字,都说只要签了字就可以拿到土地补偿款,我说不识字,你叫别人签吧。律师和厅长都说只要签了字就可以拿到土地补偿款了。后来法院就给了我25000元。孩子的抚养费一分都没有。下面是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雨根。杭州市临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男汉族 内容是:本院于2008年7月8号立案受理原告和被告离婚纠纷案。依法由审判员吴伟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本案案情复杂 争议较大》于2008年10月6号依法组成合议庭。并08年12月1号公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起诉要求准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同意。经审明原告和被告与1988年8月7号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育有三个子女。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本院认定为事实夫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意离婚。 二:夫妻财产分割: 1:原被告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2:原被告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3: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补偿款35000元。此款由被告09年1月5号前付清。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责。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于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 2008年12月2号 书记员xxx。 关键是 我没有接到传票 也没有开庭。 最关键的是孩子的抚养问题都没有提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赖丽琴(浙江-嘉兴)
提问时间:2014-09-09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