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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行为构成诈骗吗?请求律师大人帮助

这行为构成诈骗吗?请求律师大人帮助 请法律界的高人指点,265万执行款能追回吗? 
  我叫王国明,住诸暨市牌头镇红山路76号。现请求督促安吉县人民法院对2011)浙湖民终字第485号判决继续履行执行义务,以保护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事情经过:安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1)浙湖民终字第485号判决书时查封了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财产后,东方公司法人代表郦国敏委托中间人宋建大多次请求我到安吉县人民法院解除对东方公司财产的查封。条件是东方公司副总经理徐宁在诸暨牌头法庭对我的民诉案也同时放弃诉讼请求并撤诉。
    2014年3月29日,郦国敏指派东方公司律师刑军峰、项目经理周天龙与我一起到安吉县人民法院对东方公司查封的财产办理解封手续。但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没有同意,其理由是解封必须放弃余款并结案。因我没同意放弃余款的条件返回了诸暨。后经郦国敏、宋建大多次打电话给我,向我承诺解封后的265万元的执行余款由东方公司副总经理徐宁承担,并由东方公司法人代表郦国敏个人出具担保。在此条件下,4月2日我开车去安吉人民法院办理对东方公司的财产解封手续(东方公司的二人已等在安吉法院)。
    4月2日下午3点多我在他们多次催促和要求下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结案手续(证据一),我赶回诸暨后才知道东方公司郦国敏耍赖没有兑现原来的口头承诺,收回了已由徐宁鉴字盖手印的撤诉报告(证据二),后经诸暨市人民法院边峰庭长及经办人蒋松益再三催讨只给了一张没有东方公司郦国敏个人担保的徐宁写的欠条(证据三)。
本人认为:
   一)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明知双方有条件解封并有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借条是由执行局张洪传真到东方公司的),没有给双方当事人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让我放弃执行余款而草率结案的方式于法无据,实为不妥。对不懂法律程序的执行人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
   二)被欺诈的当天我已把被欺诈的详细情况电告执行局张洪;并多次到安吉县人民法院要求恢复执行;并催讨结案证明上的执行款3447710.37元。至今我也没有收到该执行款。
   三)执行人265万元执行款被骗放弃和东方公司郦国敏欺诈事实清楚。从安吉县公安调查笔录证实,安吉县人民法院王院长曾与被执行人郦国敏短信联系要求签和解协议(而没跟执行人联系)。为什么不告知法院执行局履行法律程序签和解协议和执行人结案的风险呢。现执行人265万元执行款被东方公司郦国敏欺诈与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有不可推诿的责任。
   为此本人请求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安吉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条款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之规定,请求安吉县人民法院依法恢复对2011浙湖民终字第485号判决的执行并继续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义务为谢。
                                    报告人:王国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XY091……(浙江-湖州)
提问时间:2014-09-0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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