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抚养费二次征收的问题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计生办通知罚款不够的依据在哪里?口头通知是不具有说服力的。您可以要求计生办出具具体缴纳标准和缴纳依据,否则不予缴纳。
1.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 至六倍征收;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 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 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5)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 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 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6)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2.计征基数
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
(1)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核定的收入计征;
(2)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
(3)城市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市、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
(4)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资计征。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并采纳为满意答案。 我的补充: 2014-09-06 14:33
所以,您要看计生办所主张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属于法律规定情形,那么承担相关费用是无可厚非的,如果不属于或者没有依据,那么您是可以拒绝第二次征收费用的。
我的补充: 2014-09-06 19:03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社会抚养费和其他行政处罚一样,一事不再罚,如果存在二次征收,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起诉。请采纳。
你好,你的疑问属于政策性问题,在实践中各地不一,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建议直接联系当地主管。当然,如果你觉得自己没有能力,或担心某些部门无法给你良好的阐释予以解决你心中疑惑,你也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师前往查探,给你提供帮助。
法律规定:
1、对于符合生育而没有办理准生证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那些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当地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对于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3、同居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5、对于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 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 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6、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二次征收的标准
需要你充分解释,不过房证是你老公名字,你解释说是你老公公的理由很脆弱,一般益物权登记为准的。尽量争取吧。
没有书面处罚决定或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可以不予理睬!
处罚决定或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上游认定的违法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维权。
任何行政处罚都要有依据,你可行政诉讼。
1、你们应该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当时计算收入有遗漏,你们应该补缴;2、房产登记在你老公名下,法律上是你老公的财产其出租收益,应该是你们的共同收入,如果是你公公的房产要有证据证明的;3、你们有营业执照,就不是靠农村种植养殖生活。原来计算调查不对,应该更正;4、只有依法缴纳应该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才可以出具“计生证明”,没有什么其他合法的方法。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你们的情况应当按照你们当地的规定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以上条款当中的第一款规定予以征收。
2、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计生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收的决定,而你们当地的计生部门只是口头通知,不符合程序规定;
3、根据以上规定,你们个人实际收入如果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那么根据该规定,你们是需要多支出一部分社会抚养费,但是,你们有权利要求计生委做出书面的征收决定,并出示征收标准,如果不服计生委做出的再次缴纳的征收决定以及征收标准,你们可以向上级计生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建议在申请复议时一同提出已经缴纳了多少社会抚养费,但是计生委不开具计生证明,要求解决该问题。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可以追究计生办遗漏调查的责任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这件事的关键是计生办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以及其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你不能过于在是否是你的财产或你是否实际取得收益这些问题上纠缠,这样反而更不利于你解决问题。鉴于此,多注意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你所述来看,计生办程序上存在问题,紧紧抓住这一点。
如还有疑问,可追问
没有处罚依据的话你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