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 我于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对方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导致本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本人于六月十号办理出院手续,全休两月,因两月休息不能痊愈,由医院出具证明再次续休四个月之后于十一月三十日进行伤残鉴定评估,伤残鉴定评定为外级,误工时间评定为:四个月《自受伤之日起》,咨询:误工时间是以伤残评定为准吗?医院出具的休息时间还有法律依据 吗?误工时间应该确定为多少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780154……(湖北-宜昌)
提问时间:2010-12-03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