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释”的有关规定
你好,建议你参考我国刑法规定: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
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
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
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
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
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
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
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
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
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你好,咨询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