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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户和业主权益的咨询

租房户和业主权益的咨询 我于2010年5月租房屋一套。租期一年,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需付违约金2000元。最近小区办理了门卡,需要刷卡才能进入小区。但是关键的问题是小区业主可以领取门卡若干张,而我们租房户却需要40元一张,这是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但是并没有和我们租房户商量。我认为这是一种歧视行为,要求和业主平等权力,免费或者低价办理门卡。但是业主委员会却不同意。个人认为,这种行为是对租房户的严重歧视,所以没有办理,进出小区恨不方便。请问:
1。业主委员会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2。因为进出不便,所以我想不租住了,请问这算业主违约还是我方违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ain80……(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0-12-0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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