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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健康权

健康权 送朋友酒后回家,至其家生活区大门,交其姐夫(有证人)。后因不放心,又进入其生活区将其送到楼口,由其姐夫送上楼。于楼道中摔倒。(此过程无证人,且其姐夫现否认事实)。后死亡。
现其家人诉因没有尽到“附随义务”侵犯其“健康权”,要求赔偿。
请问,护送者侵犯了“健康权”吗?此诉讼应怎样理解?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rbo(云南-曲靖)
提问时间:2009-03-23 10:3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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