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证据的有效性
证据的有效性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上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由于公司没有依法为我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没有及时足额的支付我的加班工资,现正式通知你现我正式和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人:姓名:王某,性别:男,身份证编号:51232319521115****x 家庭住址;重庆市南川市**镇**村1组。
注: 上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后来改名为上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实际是同一家公。
解除劳动关系人:
年 月 日
请问我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经过邮局快递到公司,是公司门卫签收后转交总经理的,我已经从邮局把对方签收的回执拿回来了,请问这个份门卫签收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有法院会生效吗?(注以前公司的所有件都是门卫签收转交的)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gh136……(上海-嘉定区)
提问时间:2009-03-23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