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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这种情况算共同财产吗?

这种情况算共同财产吗? 男女双方93年登记再婚,居住的房子是男方单位福利房。95年和97年房改,原住房改为私有,因女方经济困难,所有款项由男方一人承担。(无直接证据证明由男方个人承担)。
女方口头承诺房产由男方一人所有,并同意房产证上只填写男方一个人姓名。2010年,女方提出婚姻关系已维持8年以上,房产应该为双方共有,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姓名。请问,这套房屋应该算共同财产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李妍1960(湖北-恩施)
提问时间:2010-12-03 09:37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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