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多占宅基地问题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2,相关法律规定: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照“城市郊区不超过2分,川地和塬地不超过3分,山地和丘陵不超过4分”的标准执行。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们村书记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的相关规定,按规定多占的宅基地属非法占有,不应该得到补偿;
4,针对你们村的问题,你们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投诉。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