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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的问题

有关国际知识产权的问题 2002年3月2日,中国买方与日本卖方签定了一份机械设备买卖合同,规定同年的4月6日由日方交付机械设备一套。在订立合同时,中国买方告诉日方这套机械设备将要销往土耳其,在日方交付货物后,设备又被销往意大利(没有通知日方)。这套机械设备在意大利使用后,有意大利商人提起诉讼,认为这套设备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后经法院查明:意大利商人的两项专利权中,一项是根据意大利法律取得的,另一项是根据中国法律取得的。 
请问:日方是否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 
如果需要,对哪些承担怎样的责任?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天苍流萤(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09-03-2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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