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能找到居民住宅质量安全标准
具体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
A、《住宅建筑规范》中规定
5 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
表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 间 名 称 侧 面 采 光
采用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1 1/7
楼 梯 间 0.5 1/12
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 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它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
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
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B、《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
7.2 通 风
7.2.1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7.2.3 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7.2.4 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7.2.5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7.2.6 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以此依据可以向安置部门、建筑质检站、消防部门反映,
应当由建设部制定相关标准。
拆迁单位与拆迁户的房屋置换,应当由拆迁单位与拆迁户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不需要什么居民住宅质量安全标准。如果你认为该房屋不能居住,你可以拒绝接受。
如果有隐患,可向当地消防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