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一份真实的判决书,一切真实有效。我是原告。
一份真实的判决书,一切真实有效。我是原告。 真实的判决书,一切真实有效。我是原告。
请法律界的高手专家们给小弟指点下:
上班时间的时候,当时还没有下班。老板在店门外小卖部买烟与小卖部的老板的儿
子吵架,我正在店门外看见了。
那人拿板凳想打老板,老板叫我帮他打架《现在老板不承认叫我帮他打架》。我
想到他是我的老板便上去劝架,没想帮他打架。在劝架过程中被小卖部老板用酒瓶打
到额头《轻伤》。
在住院期间老板给我送了一碗汤面5元,坐出租车5元,院当天老板垫付医药费
300元左右,由于没有换洗衣服我叫老板帮我买了一套春秋衫30元,这些钱在发工资
的时候他都恶心的扣掉了,并扣了我住院期间10天的工资。
我已经出院,但是因为额骨粉碎性骨折《凹陷型》《有公安法医鉴定书》现在需
要做二次开颅手术把凹进去的骨头拨平。《有法医鉴定书需要做二次手术需要15000
元》《因为骨头压迫大脑神经容易引起癫痫》
打我的人已经公安处理并赔偿我16500元。本应该赔27720.15元但是他拿不出那
么多。
现在医院做手术要我交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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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邓树明,男,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现住伊宁市经济开发区菜市场。联系电话13679921360
被告:王小林,男,汉族,46岁,现住江南小区(系伊宁市斯大林三巷重庆小天
鹅火锅食府店主)
联系电话13909997678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11220.15元人民币)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应支付原告医疗费4115.15元,误工费50天X126元=6300元,后
续医疗费15000元,生活补助费50天X30元=150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差旅费305元,
合计:27720.15元-16500元=11220.1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店主与雇员关系,系店主火锅店厨师长,系本案受害人.2008年9月30日
晚10:30分许,被告与对面商店儿子李威因买烟发生口角,而后,原告见被告与人吵架,
前去劝阻,却被与被告争吵的李威用酒瓶将原告头部击伤<(被告李威已刑事处分并支付
赔偿金16500元)为此,做为原告受雇与店主之下,被告在与人争吵过程中引发了原告受
到轻伤,造成损失,经多方协调无效,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于法院,望依法
判决.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原告:邓树明
20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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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伊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传 票 ( 送 达 联 )
案号 (200 )伊民 字第 号
案由 人生损害赔偿
传唤人 邓树明
工作单位或住所地址
传唤事由 开庭
应到时间 2009年3月2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应到地点 胜利街九巷后一段
请认真阅读法院向您告知的如下注意事项:
本传票所传唤当事人必须持本传票准时到达传唤地点,如遇有法定延期审理事
由,可提前至主审法官处申请延期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到庭或者未准时到庭者,本
院依法对原告按撤诉处理,对原告可以缺席审判.
审判员: 李晓燕
书记员:
200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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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闷中.....................................
2009年3月2日10:30分 我提前半小时到庭,开庭时间到了被告没到.11点审
判员给被告打电话还是不来.(火锅店的人告诉我被告昨晚喝醉酒还在大睡) 11:30分
审判员宣布对被告缺席审判,12点审理结束后我便回家了.
13点审判员李晓燕用办公室电话(0999-8061386)给我打电话说15:30叫我再到
法院去,因为现在被告才委托律师叫我15:30 去再去开庭.我问:已经对被告缺席审判
了,为什么还要再一次开庭? 审判员用不高兴的语气说:你以为缺席审判就给你判了
吗?
我知道律师潘龙也是被告的老朋友.
我无语了,郁闷中........刀把在她手上,我有什么办法呀...........
我想这其中的猫腻明理人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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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伊民初字第 6 3 3 号
原告邓树明,男,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原伊宁市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厨师,
暂住伊宁市经济开发区菜市场。
被告王小林,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生,伊宁市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业主,住伊
宁市江南小区
委托代理人潘龙,新疆众合律师事物所律师.
原告邓树明诉被告王小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与2009年2月17日立案受理
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燕适用简易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树明,被告王小林的委
托代理人潘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雇员关系,系被告火锅店厨师长.2008年9月30日晚10:30分
许,被告与对面东岳商店店主的儿子李威因买香烟发生口角,而后,我见被告与人争吵,
前去劝阻,被告让我上去打架,却被与被告发生争吵的李威用酒瓶将我头部击伤,造成轻
伤(被告李威已刑事处分并支付赔偿金16500元)为此,做为原告受雇与店主之下,被告
在与人争吵过程中引发了原告受到轻伤,造成损失,经多方协调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依
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4115.15元,误工费6300元,后续医疗费15000元,生活补助费
150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差旅费305元,共计:27720.15元减去李威已支付16500
元,被告应支付我11220.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让他打架的事实不存在,我们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人身损害赔
偿,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以下证据:
一.2008年11月25日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对象:邓树明,委托
事项:后续医疗费评定,鉴定意见:邓树明两项手术费用约在一万五千元左右.
二.208年10月10日农四师出院证一份;
三.208年12月20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月工资3800元;
四.2008年11月24日鉴定费发票一份,金额500元;
五.2008年10月10日农四师医院住院病人收费清单一份及结算票据一份,证实住院
费为3860.15元;
六.2008年9月30日收据一份,金额114.7元;
七.出租车发票一组,共计330元。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其无关。
被告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
原告申请本院调取公安侦查阶段的证据卷,
证据如下:
1. 2008年9月30日对李威的询问笔录,证明李威与王小林发生争吵,后邓树明将李
威的姐姐李惠推倒,李威用酒瓶砸在邓树明的面部;
2.2008年10月1日邓树明的报案材料及2008年10月1日对邓树明的询问笔录,证明
邓树明看到王小林在吵架既过去劝架,被李威用酒瓶子打晕;
3.2008年9月30日对王小林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与李威发生争吵,邓树明过来劝架,
李威用酒瓶子打在邓树明的眉骨和额头;
4.2008年9月30日对王新荣的询问笔录,证明李威和王小林在争吵,邓树明在劝架,
后被李威用酒瓶子砸伤;
5.2008年9月30日对李惠的询问笔录,证明李威与王小林争吵邓树明将李惠推倒在
地,李威即用酒瓶子打了邓树明;
6.2008年9月30日对刘宽的询问笔录,证明李威和王小林在争吵,李威用酒瓶子砸在
邓树明面部;
7.2009年1月28日邓树明与李威的协议书,注明:2008年9月30日李威同邓树明发生
纠纷,李威用酒瓶子将邓树明打伤面
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现邓树明头李威私下达成协议,李威赔偿邓树明全部损失
16500元,邓树明放弃追究李威的法律责任,李威的赔偿款我以全部收到。
原告质证:自己在公安机关所述均是被告王小林教其陈诉的。
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通过以上的举证.质证.认证.查明事实如下:原告邓树明系被告王小林所经营的重
庆小天鹅火锅食府厨师。2008年9月30日被告王小林在伊宁市斯大林三巷东岳商店与
李威发生争执,原告邓树明即过去劝架,被李威用酒瓶子打伤面部,构成轻伤。2009
年1月28日邓树明与李威达成协议,李威赔偿邓树明损失165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邓树明虽做为被告王
小林的雇员,但其受到伤害,与其所雇佣从事的工作无关,其要求被告王小林承担赔
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邓树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与支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树明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81元由原告邓树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 李晓燕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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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郁闷中,自己不懂法律,帮老板劝架被打,我觉得老板应该有连带责任应该赔
偿我部分损失。但是我不知道有没有那一条 法律明文规定 老板应该有连带责任?
现在我如果上诉,该怎么上诉才会赢?
最好有高手说下有那条法律可以支持我的诉讼?
这种情况下我也可以起诉老板赔偿我吗?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58941……(新疆-伊犁)
提问时间:2009-03-21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