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抚养权变更判决用被告次要证据驳回原告主要法律依据是否可以?
抚养权变更判决用被告次要证据驳回原告主要法律依据是否可以? 被告由于长期不在孩子身边(周六周日看望孩子),由被告父母抚养,因被告父母年龄偏大,过分宠爱孙女,造成很多不良行为,引发原告担忧,在生活稳定后,原告要履行母亲义务,提出变更抚养权
目前原告主要依据: 第一. 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第二款
判决诉败主要理由:已经就抚养权达成协议,祖父母带孩子带得好(学习成绩为证),祖孙感情深厚,改变环境不利孩子。
请问,法院判决用被告次要证据驳回原告主要法律依据是否可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n-xs(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4-08-29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