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残疾人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被“体检不合格”
残疾人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被“体检不合格” 我家先生是一名先天性残疾人,在某医院药剂科工作已4年多。去年下半年参加由邻县人社局主导的该县人民医院的招聘考试,笔试、面试均通过。今年年初在该人民医院体检后,院方对其进行了操作考核,认定其在岗位操作上不合时间限制,且“影响窗口形象”。而药剂岗位在操作上并无时间限制等国家规范。据此考核结果,医院作出“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而未予聘用,也未告知我们。我们于偶然间才得知此结果。于是找人社局进行申诉,人计局出具的信访回复中以《公务员体检标准》最后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再次否定了我们。我们不服,认为体检标准的操作细则里关于残疾有明确解释:“基于不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原则,肢体残疾考生只要病情稳定(不继续恶化)、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招考职位的要求,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先生在药剂岗工作4年多,以自己的实际能力证明自己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且院方的考核报告中关于操作时间等并无事实法律或国家规范等方面的依据。我们想就此事通过司法途径申张正当权利,请问我们此事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吗?可以立案吗?院方的考核报告在人社局我们拿不到,那么诉讼成败的关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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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静(湖北-黄冈)
提问时间:2014-08-29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