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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你好,李律师,麻烦向您咨询一下法律方面的问题。2009年11月2日在福建甫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为两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三人受伤,我受伤相对于对方来说较轻,对方车辆的两人重伤,现起诉要求赔偿。我系福建一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其建有劳动合同,车祸也是在工作时发生,现对方起诉我与公司共同赔偿两人的费用一起一百多万,传票分两次快递给我家里,虽收件人是我的名字,但不是我亲自签收,而且第一份传票是在11月初收到,但开庭日是9月2日,第二份传票是12月11日开庭,现在咨询一下,我该负什么责任,是否需要参加12月11日的开庭审理和承担什么责任,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001_ya……(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0-12-01 20:25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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