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房产纠纷

房产后续费用

房产后续费用 本人于2011年11月 购买刘某男位于大庆萨尔图铁路局的一处房产,根据买卖双方购买公平自愿原则,实际支付人民币17.5万元,本人非铁路局职工,该处房产并无土地使用证,只有产权证小本产权为个人,属铁路局内部认可颁发,可交易买卖非铁路职工本市城市户籍人员,不同于大庆开发区建设大厦办理的商品房房产证,2011-12月已经通过铁路局房产管理所过户至本人名下。

2011年该房产进行买卖时该房原房主刘某男在卖房子前已死亡,该房屋买卖与其妻子黄某女进行的交易,过户是黄某女去齐齐哈尔铁路总局进行的办理,据黄某女讲该房产证过户顺序由刘某男先过到黄某女,后有由黄某女过户至本人

2014年8月底铁路通知换发《房屋所有权证》经大庆房产管理局决定,可以自愿换发

本人的问题是,该房屋建成于1986年,当年原房主购买房产实际支付房产价款为人民币16882元,房主夫妇是铁路职工按铁路当年政策工龄购买抵消一部分现金,现在按换发《房屋所有权证》通知规定,需补缴该房屋差价,算法是根据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5.2*827元/平米 -  原始购房款16882 =37203.8,这笔钱是当年原房主并未实际付款的按政策享受的工龄优惠部分,本人1986年出生,并非1986年买的铁路房屋,并未享受铁路房产优惠,我实际支付的房产市值17.5万元远远超出房主1986年当年出资的16882元。

2011年我们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我并不知道工龄购买的说法,以为房主拥有所有权处置权,房屋能进行买卖过户就证明房产没有抵押,没有欠款,房屋产权是清晰的,没有涉及此房产日后还需要补缴原房主1986年按政策享有的优惠37203.8元,更换房屋产权费用,我可以协商或起诉让原房主补缴吗?
换发房产证小本变成大本需补缴房主当年没有实际支付的费用,我们在交易时并未涉及此方面,超出买卖合同约定范围.?此种情况怎么办,如果我采取自愿原则不换发房产证不补缴此笔差额37203.8元,以后我将房屋出售,下一任房主换房产证还是会找我追讨此笔差额,我又将如何处理,是不是这笔钱37203.8元必须由我承担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喵萌萌(黑龙江-大庆)
提问时间:2014-08-27 14:25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