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宅基地转让
宅基地转让 我于09年转让长顺县城内私人的一宗国有土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过户。根据当时是国有土地不准私人买卖,所以没有过户。在当时到公证处公证了的,公证书是这样写的:1.甲方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乙方付甲方转让费用共计200000元,待乙方建好房屋后,由甲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乙方另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2.由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但,包括建房.房屋登记.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税务.公证费等费用。3.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即具有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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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班英(贵州-黔南)
提问时间:2010-12-01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