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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 2008年5月,幸福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胡女士推销保险。代理人拿出一份宣传单,上面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险生效一年后,因疾病死亡,或高度伤残,保险公司给付死亡或伤残保险金。”
胡女士为丈夫投保,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险生效一年后,因疾病死亡,或高度伤残,保险公司按附表所列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 胡女士没有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
2008年12月,胡女士之丈夫意外摔伤,右臂骨折。胡女士之丈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胡女士之丈夫的伤请,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
胡女士之丈夫不服,起诉于法院。
胡女士之丈夫声称:“宣传单上没有规定必须符合附表所列伤残等级才给付伤残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的误导,使我投保。我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宣传单上的说明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宣传单不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宣传单上的保险范围与保险合同上的保险范围是一致的,只不过保险合同的内容更详细。保险公司不存在误导和欺诈。胡女士拿到保险合同后,没有提出异议,是对合同的默认。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请问:(1)本案涉及什么问题?(2)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z1989(重庆-万州)
提问时间:2010-11-30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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