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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份,段某与李某购买了一套二手单元房,付了款并签订了合同且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段某自行过户;房产证和土地证只登记李某的名字,李某夫妇都同意卖房,在签订合同时只签了李某的名字。后因段某资金困难未能及时过户,直到2012年11月22日(星期四)才去过户,工作人员说:“领导不在,到星期一办”,段某11月26日(星期一)去过户时,工作人员说:“今早法院通知,李某的房子不能过户”。
据了解,李某夫妇因欠外债,被债主发现卖房遂于2012年11月25日向法院报案,法院以特殊情况的方式处理。段某及时将情况说明到法院,但法院以房产证和土地证上的持有人为准不给过户,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请问段某应怎样维护自己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73326……(云南-德宏)
提问时间:2014-08-22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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