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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犯罪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 请教各位大状:

    甲与乙经协商,使用乙所在公司的一抵押物,由甲出面成立公司,公司股份甲占90%,认法人代表,丙(乙指定人员)占10%,甲向银行办理贷款。贷下来的款项双方共同分成使用(口头约定,无文字)。

    后贷款皮肤1000万,甲使用其中的19%。 其余经乙的指示,汇到各个乙指定的账户(用于其他公司的经营、乙的个人消费、乙的对外欠款、乙保养情妇的费用)。

     因乙资金紧张,反悔,不给甲使用其所使用的资金。后经协商,双方(甲、丙)共同签订一份备忘录,明确甲所使用的借款,并明确甲承担归还前使用款项所产生的银行利息,并共同同意甲所使用的资金转为甲对丙的欠款,并出具借条作为备忘录的附件,备忘录及借条均有双方签字及公章。 同时双方约定备忘录签订后去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甲将股份转让给乙,法人代表变更为丙。(签订备忘录及借条时间系周五晚上,落款日期为周五,变更工商手续为下周一)。

      后甲在按时归还银行利息的情况下,陆续归还了超过50%的借款。

      后因甲乙闹翻。乙遂让丙以公司为原告,去法院起诉甲职务侵占,甲在法庭上承认借款。法院认为:备忘录签订日期为周五,签订的时候公司法人并未变更为丙,丙的签字不具有法人效力,备忘录无效。法院一审二审裁定移送司法机关。

      甲去经侦提供了材料并做了2次笔录后,因故离开所在地。后意外发现已被网上追逃,罪名是挪用资金罪。

      请问,双方共同备忘的备忘录,可能存在日期上的瑕疵,但是确实为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现,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能以挪用资金立案吗?

      事实上这个公司就是一个贷款的主题,所贷款的资金都用于其他项目的经营,若为挪用,挪用80%的乙是否罪加一等?

      另外,当时甲将股权转让给乙时,乙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款,此时甲去法院起诉股权变更无效,获取公司主权后去公安撤销案件,是否可行?

       感谢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de……(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4-08-16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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