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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省检察院抗诉书中“经查明”部分的内容能否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省检察院抗诉书中“经查明”部分的内容能否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去年5月省检察院出具一份抗诉书,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一份终审判决书提起抗诉,去年9月市法院再审后,我提供证据证明省检察院抗诉书中“经查明”部分的内容错误,但法庭没有对抗诉书的内容进行认定,不说对也不说错,以“本案出现新证据,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县法院重审。县法院重审后没有看抗诉书的一个字,对该抗诉书的内容不说对也不说错,到现在案件没有完结。现在,在县法院的另外一个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拿出该抗诉书,用其中“经查明”部分的内容对抗我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请问律师,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真的不明白1……(陕西-榆林)
提问时间:2014-08-1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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