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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你好,我是2003年7月起一直在这公司工作,其中2003年到2007年12月,公司未给我交社保,也未签劳动合同,新劳动法出来后,公司才开始交社保,合同也只签2008年1月到2009年1月一年合同,到现在也没有续签,现在我向公司交了辞职报告,得到同意,辞职报告原件也已在本人手中。请问,我是否可经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以什么名义要求?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谢谢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xnwhw(广东)
提问时间:2010-11-29 10:14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11-30 10:31
合同期满未续约视为按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公司辞退你需要补偿,你自己辞职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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