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有钱要不回来 谁能帮帮我?
有钱要不回来 谁能帮帮我? 本人王勇喜13069998800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借在本辖区文化委地段建设安居工程之机未投入分文,巧取豪夺,利用政府权力无偿取得该工程1号楼、4号楼所有权,获利千万。我们常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从本案的事实看,昂昂溪区人民政府确实享有特权,它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不透分文,却可获利千万。
2003年1月10日,昂昂溪区人民政府委托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文化委地段建设安居工程,并为此下发了“委托书”。晔华公司为完成建设项目,多方筹资,仅向王永喜个人借款人民币850万元,晔华公司共投资1260万元,将1号楼、4号楼建成。但昂昂溪区人民政府仅发了一个“解除委托通知书”就将1号楼、4号楼的所有权收为己有,并公开售房。晔华公司所投千万无人管,致使晔华公司所有借建设资金无人偿还。为此,权利人王永喜申请了诉前保全,并依法起诉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1号楼、4号楼共计66套房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晔华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而昂昂溪区人民政府不承担还款连带责任。二审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做出了正确的终审判决,判定昂昂溪区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而后昂昂溪区人民政府通过齐市中院一名被处分的副院长找到了省高院某副院长,将该案提起再审,撤消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维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又认定昂昂溪区人民政府不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此间,政府无视财产保全、查封房屋的法律文书的存在,利用权力重新办理1号楼、4号楼房屋预售许可证,公开卖房。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既然昂昂溪区人民政府委托晔华公司开发建设安居工程,晔华公司为开发建设工程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由政府承担,况且区政府已收回1号楼和4号楼的所有权,并已出售获利,更应从售房款中拿钱承担还贷义务,而不能只享受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并且政府已承认开发建设该工程政府未投入分文。
未投入分文就可获利千万,这就是昂昂溪区人民政府的特权吗?
但我们应该坚信在加强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不会改变的,任何耍特权、以权谋私、以权代法的行为都会受到追究,并得到法律的严惩,在党的领导下,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勇喜(黑龙江-齐齐哈尔)
提问时间:2009-03-19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