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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精简下放

60年代精简下放 我母亲今年81岁,1948年当年15岁就参加工作,195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干过村支部书记、公社妇联主席、棉花厂负责人,1962年下放后,在村大队又继续干到50岁,工作35年,从一位如花似玉的少女工作,一直干到满头白发、满脸沧桑的老人,曾当过先进工作者、党委委员、人大代表,直至今日老人也没享受到任何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中发(1961)460号[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文件
国务院文件
<91>20号、 <91>人字40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转发的<82>54。44号文件精神,均在执行的基础上,再次补充联发的<91>20号文件,请认真执行。
一、凡属冤假错案的,经核实情节,按中发<86>6号文件,一律平凡、收回。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经济上合理补贴,均按原工资的%40予以补发。
三、凡属精简下放人员,要分别对待,按文件精神当时不属于下放对象,而错误下放,要分清情况,合理予以收回,或退职退休办理。各级部门要重新复查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予以补发一切待遇。
我母亲不属于下放对象,理应收回按退职、退休予以补发一切待遇。可以吗?谢谢律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风中ˉ的云(河南-洛阳)
提问时间:2014-08-14 16:3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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