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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二次手术赔偿问题

二次手术赔偿问题 一人由于事故骨折,然后在2009年9月手术打入钢钉,手术完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2010年1月做了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上这样写着:“酌情给予休息期5个月、营养期3个月、护理期3个月(含去除内固定物二次手术)”然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计算依据就是按照鉴定的内容来的,并且还说明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故不支持,但是可以在发生后再另行起诉。2010年10月原告取出进行手术钢钉,并且主张要求赔偿二次手术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请问原告还可以再次获得以上赔偿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utao4……(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0-11-28 11:52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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