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时为防止将来出现房产纠纷立下遗嘱并签字、遗嘱由长子代书,遗嘱抬头就写着“遗嘱”两字,把唯一的
我们认为该份协议虽然名为遗嘱但实质是家庭内容处理家庭财产的协议书,且其他继承人均承诺放弃继承权,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因此该房屋由大儿子一人继承。
本案颇具争议,主要是关于这个书面材料的性质认定问题。该份书面资料名称为“遗嘱”,那么按照道理应该要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比如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全部内容均应该由老人自行书写,并且签字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两个非利害关系人在场全程见证,一人代书,代书完成后要立遗嘱人签字,还有见证人签字;公证遗嘱顾名思义要办理公证手续。本案争议的书面材料如果属于遗嘱的话,那么应该要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它既不属于代书遗嘱,也不属于自书遗嘱,更不属于公证遗嘱,基于此,其他兄弟姐妹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遗嘱无效。
但是本案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就是产权人和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签字进行了确认,那么实际上这份书面材料就是一份协议书,是家庭内部析产的协议书,该份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况且其他兄弟姐妹在协议书上的承诺,表明了其都愿意放弃继承的权利,尽管签订协议书时尚未实际发生继承,他们放弃的仅仅是预期利益,但是这种预期利益的放弃也是合法有效的,也不为法律禁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一旦作出了放弃继承期待利益的决定,就不允许反悔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