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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房屋居住权
我和女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房屋居住权 我于2007年离异,婚生一女,归我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中写明,我们共有一套住房,产权归女儿,居住权归男方。 现在单位有福利分房政策,我和前夫中没有原来那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按照无房户分到经济适用房。 我们的情况是产权属于孩子,但是居住权属于男方,由于是孩子归我抚养,很有可能我们原来的那套房子会核定在我身上,但实际我们女儿并没有权利去住。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 如果单位把男方核定成为无房户的话,等于男方既居住着我们原来的那套房子,又可以分到新房子,而我和女儿什么也没有。 现在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将我们原来房子的居住权回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ch9841(天津)
提问时间:2010-11-27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