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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公用住宅公共部分维修费谁支付问题

使用权公用住宅公共部分维修费谁支付问题 由于公司被并购,本人2004年被集体买断工龄,1988年原公司分配本人一套朝阳区安贞里的一套2居室住房,现在物业公司向本人收取锅炉改造费,楼房公用部分维修费等,本人认为不应由承租人支付,物业说单位已经不给买断工龄的个人支付了,所以向我们个人收取,律师请问怎么办,是否有文件依据?请协助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57605……(北京)
提问时间:2014-08-08 09:26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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