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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何时用?损失何时清?官司何时了?

房屋何时用?损失何时清?官司何时了? 一:1993年订婚——1999年建房——2004年5月离婚——2005年4月我办房产证。
  1993年下半年李建文与我订婚后,就住在我店中,不久其父母将我俩分家,并未分得房屋和现金,仅分得了椽子和瓦,李父母及弟住在他叔李中四家,因无住房,李建文花3000元购得本组洪正元老住宅用以建房。1999年正式建起了一栋五套间门面共414.52平方米的楼房。因我婚后未育,常遭李打骂,在2003年我发现他另有新欢,并与有妇之夫刘美玲同居后向宁乡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04年5月,县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李建文205.04平方米,洪霞199.48平方米。):一.洪霞与李建文离婚。二.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洪霞)分得座落在宁乡县夏铎铺镇油草铺村九组砖混结构楼房坐势左首(东头)两进半上下楼房及楼梯间,从楼梯间坐势右墙壁笔直至前经墙新砌间墙壁为界,新砌间墙及界线墙归原告所有……,三.共同债务欠秦少文4000元.吴孟春2000元.郑建文6000元.李长富2000元由被告偿还。四.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偿还。五.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我对判决中的“共同债务14000元”一概不知,庭审时李建文并未出具任何证据,口说无凭法官不该下此项判决。时隔四年后的再审却要我拿出李某并未出具证据的证据,极不合理。勤俭持家10余年,反遭夫背叛,我分文未得导致借钱维权未砌间墙。离婚后李建文给我点生活费共同生活一段,我误以为他回心转意,谁知他在2005年初得知我怀孕后,不但不给生活费还将我赶出屋,我无力维权,只好借款依(2004)宁民初字第583号判决书办理了宁房产证,夏铎铺字第00039052号房屋产权证
事实二:2006年至今,房屋一直被李家霸住.损毁.控制。
2006年初李建文在拿了2004年宁民初字第583号判决书后,不顾我反对强行入住我屋,将我室内家什搬出,将我门锁更换并对我房屋进行装修。我多次求助村委.夏铎铺镇派出所和媒体政法频道,请求阻止和处理,但李建文并未停止侵占,无奈的我不得不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可县法院却认为已过执行期,除非我另起诉,于是有了(2007)宁民初字第162号公正判决书,李虽未上诉,但拒不执行。2007年4月18日,县法院执行时既没要他拆走遥控锁,也没有交出卷闸门钥匙,骗我签定“和解协议”要我让出半间屋并共用楼梯间后,就下达了结案通知书。4月23日李家既不履行协议还将我打伤,另将卷闸门焊死,不让我住屋,他家则继续霸住。有(2007)宁公临法字第889号法医鉴定书为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我请求县法院再次执行却遭拒绝。我又多次求助公安.镇府,但侵权问题仍未得处理,迫于无奈,不得不再诉至法院,可县法院(2007)宁民初字第1580号判决裁定都驳回了我的诉求。我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长沙市中院,中院(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2112号判决,裁定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于2008年5月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20080)湘高法访字第535号批示:“洪霞反映的问题应是执行问题,请长沙市中院依法处理”市中院于同年5月19日对县法院批示:“洪霞房屋侵权属执行问题,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可县法院仍不执行。迫于无奈,我于2008年8月赴京上访,13日被遣送回宁乡县万寿山法制学习基地关押8天。冤!冤!!冤!!!违法者没得到处罚,守法者维权反被关!关押期间县法院8月14日下达了(2008)宁民监字1号民事裁定书,对已生效9年多双方均未上诉未要求再审的(2004)宁民初字第583号离婚判决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再审时效已过,县法院不应对此案再审,而应对我已向高院提起再审的(2007)宁民初字第1580号再审。我有冤无处伸,于2008年10月求助于湖南都市频道,10月15日《约法三章》栏目记者在夏铎铺镇政府内采访时,我遭到李建文.刘美玲夫妻的毒打,有长楚沩司鉴(2008)临鉴字第4302008号司法鉴定为证,可此事至今未得处理。
2008年年10月,县法院(2008)宁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将房屋重新判分,使我的面积明显减少近20平方米,共用楼梯间为李家损害我人身权.控制我屋提供方便,其实李建文完全可以在自家屋旁.屋后或屋内另砌楼梯间方便出进。我上诉中院,谁知中院(2009)长中民再终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再一次庇护李建文,使李家更加猖狂,肆无忌惮。而2009年5月6日的“强制执行”只让我砌好了间墙,对李家损坏我的门.窗.墙及造成我的损失并未处理就强制下达了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使李家得意忘形,至今仍控制我屋,逼得我在外租屋做生意,还得花钱到处维权,损失数万元。冤!冤!!冤!!!如此简单的焊门侵权,却经历了七场官司,侵权的李家毫发无损,房屋面积越占越多,我至今无法使用该屋,公理何在??法律的威严何在???难道《物权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等都是一纸空文吗?其实法律的生命在于适应,我决不会放弃的。
   请问如何速使我屋不再被李家控制?如何追回我所有损失?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廖利民(湖南)
提问时间:2010-11-26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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