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要买房子了,开发商说要先签一份份商品房认购书,请问律师,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应注意以下条款:(一)商品认购书中对商品房的细节约定不明。在购房过程中,售楼人员会立即带着消费者看沙盘、看户型图、参观样板房,随即指着沙盘对楼盘美好的未来进行描述。很多消费者因此会赶快签下商品认购书,以获得自己心仪的房子。
直到发现这个楼盘不是那么回事的时候,销售人员会再次十分清晰地告诉消费者,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您已经违约了,根据法律规定,当初您交的“定金”不予返还。
(二)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定金
这是很多消费者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的重要武器,正是由于这定金无法退还会造成的损失,为了防止损失,很多消费者不得不买下自己并不满意的房子。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也就意味着,《商品房认购书》中一旦约定了定金,如果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了,开发商就有权不返还消费者所交的定金。
(三)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设置 “没收”条款
尽管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诚意金”或是“预订款”等概念,没有约定“定金”,一旦开发商加人了“如果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后巧日内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诚意金(或者是其他的各种金)不予退还”一类的条款,消费者所缴纳的钱款同样难以取回。